通知公告
关于发布《河南省物流行业检查评估制度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5-01-11 08:34:42 448人已浏览
豫物联〔2025〕11号 签发人:李鹏
关于发布《河南省物流行业检查评估制度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物流企业:
为加强物流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服务品质,根据《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我省物流行业发展实际,制定了《河南省物流行业检查评估制度标准(试行)》,经第六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物流行业检查评估制度(试行)》
2025年1月10日
《河南省物流行业检查评估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流行业自律监管,规范物流企业经营行为,提升物流服务,维护行业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物流业发展条例》《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行业自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物流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按照政府管理要求,行业标准等对会员单位中物流企业(含运输型、仓储型、综合服务型、网络货运平台型、冷链物流、危化品物流、国际货代等)的检查工作。
第三条 检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检查内容、程序和处理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规定;
(二)公平公正原则。检查对象选取、检查标准执行、结果处理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促进发展原则。以检查促规范、以规范促提升,帮助企业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四)动态管理原则。结合物流行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适时调整检查重点和方法。
第四条 本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物流企业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由本会秘书处承担。
第二章 检查对象的选取
第五条 所有本会会员单位中的物流企业均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非会员物流企业可参照本制度自愿申请接受检查。
第六条 本会采用随机抽取与重点选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企业名单:
(一)随机抽取:按照会员企业总数的10%~20%比例,通过随机抽样方式确定;
(二)重点选取: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应当纳入年度检查范围:
1.股东(合伙人)之间发生重大纠纷,已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以低于成本价或明显不合理低价承揽业务,涉嫌不正当竞争的;
3.恶意诋毁同行、泄露同行商业秘密、恶意挖取客户或员工的;
4.新入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自入会之日起一年内);
5.上一年度检查中被要求整改、复查尚未通过的;
6.发生重大服务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或引发集中投诉的;
7.从事网络货运、冷链物流、危化品运输等高风险领域的企业;
8.质查委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 年度被检查物流企业名单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报质查委批准后实施。名单应在本会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被检查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三章 检查人员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良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可包括:
(一)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二)从会员企业推荐的优秀管理人员中选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物流标准化、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以个人身份参与);
(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专职审核员(经本会委托)。
第九条 担任检查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在物流行业从事管理、运营管理或相关工作满5年(专家学者可适当放宽);
(三)熟悉物流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实务操作;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现场检查工作。
第十条 本会应当对检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检查程序、检查标准、保密要求、职业道德、物流新业态监管要点等。培训合格后颁发《检查人员工作证》。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
(一)查阅、记录、复印被检查企业的业务合同、运单、仓储单据、客户投诉记录、信息系统数据等文件资料;
(二)向被检查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三)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必要的电子数据(如网络货运平台运营数据、车辆轨迹信息等);
(四)在不干扰正常经营的前提下,现场查看仓库、分拨中心、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企业或其客户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被检查企业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由质查委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等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任何用途,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违反者将取消检查资格,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检查工作由不少于两名检查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实施,其中至少一人应具有物流管理或标准化的专业背景。
第十五条 本会可向检查人员支付合理劳务报酬,并对有突出贡献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检查的内容、方法与程序
第十六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经营情况
1.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2.是否依法纳税、为员工缴纳社保;
3.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无低价恶性竞争、垄断协议等行为。
(二)标准执行情况
1.是否建立并执行服务管理制度(含服务承诺、投诉处理、赔偿机制等);
2.服务过程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或团体标准(如《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冷链物流温度控制要求》等);
3.是否对客户投诉进行有效记录和处理,客户满意度是否达到行业基本水平。
(三)内部控制情况
1.是否建立管理体系(鼓励通过ISO9001等认证);
2.是否建立作业标准操作规程(SOP),覆盖收货、仓储、分拣、运输、配送等环节;
3.是否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4.是否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含驾驶员管理、车辆维护、货物安全、消防设施等);
5.从事冷链物流的,是否具备全程温度监控设备和记录;从事危化品运输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应急预案;从事网络货运的,平台是否合规、数据是否真实。
(四)职业道德与行业自律情况
1.是否存在诋毁同行、虚假宣传、恶意挖取客户或员工等行为;
2.是否遵守本会发布的行规行约和行业自律公约;
3.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情况(针对网络货运平台及使用信息系统的企业)
1.是否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是否发生过数据泄漏事件;
2.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质查委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如绿色物流、碳排放管理等)。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检查工作。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应在本会官网和会员微信群中公布,并报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等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检查一般到物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线上调阅资料、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非现场检查。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辅助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检查企业,告知检查时间、内容、方式及需要准备的材料。
第二十条 被检查企业在收到通知后,应当认真进行自查,并在检查小组到达前5个工作日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以下方式开展检查: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关于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向有关人员询问,必要时可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书面测试;
(三)查阅业务合同、运单、仓储记录、系统日志、投诉台账等资料;
(四)现场查看仓库、分拨中心、停车场、车辆定位系统等;
(五)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已完成订单,追溯服务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二条 检查一般不延伸到被检查企业的客户,但如客户投诉信息与检查内容直接相关,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检查小组应当了解被检查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人员规模、组织架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主要客户、信息系统、管理认证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检查小组应当重点关注物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有效性,通过抽查作业记录、询问员工、实地观察等方式验证制度是否落地。
第二十五条 检查小组应当关注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必要时可向其他会员企业或客户了解情况。
第二十六条 检查小组一般抽取当年及上一年度完成的物流服务订单进行检查(每家企业抽取不少于10单,覆盖主要业务类型),必要时可追溯到更早年度。
第二十七条 检查小组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听取企业的解释和说明,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检查小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编写《检查报告》。报告应当征求被检查企业的意见,企业应在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时间、人员、方式等);
(二)被检查企业基本情况;
(三)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证据;
(四)问题定性(一般性问题/较严重问题/严重违规);
(五)改进建议;
(六)与被检查企业的分歧意见(如有);
(七)建议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被检查企业对检查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诉意见,并附相关证据。质查委应当在收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条 检查中形成的全部工作底稿(含现场记录、资料复印件、照片、电子数据等),所有权属于本会,至少保存5年,未经质查委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五章 检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质查委负责审查检查报告及申诉意见,并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可要求检查小组或被检查企业到会说明情况。
第三十二条 根据检查结果,质查委可作出以下处理:
(一)未发现问题或仅存在轻微瑕疵的:向被检查企业发出《检查合格通知》,并将检查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二)存在一般性问题的:
1.向被检查企业发出《改进提示函》,明确问题和改进时限(一般为3个月);
2.企业应在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
3.可安排复查。
(三)存在问题较多或性质较为严重的:
1.向被检查企业发出《警示函》,并在行业内通报;
2.要求限期整改(一般为1-3个月);
3.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复查对象;
4.视情况降低或取消本会授予的星级/等级评定。
(四)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
1.故意出具虚假报告、伪造检查资料的;
2.拒绝、阻挠、拖延检查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3.拒不按照要求整改,或在复查中仍存在严重问题的;
4.发生重大服务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严重违反行规行约、行业自律公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
对于上述严重违规行为,质查委可作出以下处理(可单处或并处):
1.公开通报批评;
2.暂停本会会员资格(3-12个月);
3.取消本会会员资格;
4.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5.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物流行业诚信档案,检查结果、奖惩情况均记入档案,作为本会推荐评优、星级评定、政策扶持、招投标推荐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企业(如连续两年检查不合格、严重违规被取消会员资格等),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质查委应于每年检查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编写《年度物流行业检查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一)检查工作的组织情况;
(二)被检查企业总体情况及行业水平分析;
(三)发现的共性问题及典型案例;
(四)检查结果处理情况;
(五)改进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总结报告经质查委审议后,报送理事会、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政府部门,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行业共性问题,以适当方式(如培训、研讨会、发布指引等)向行业通报,推动全行业提升。
第六章 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 本会监事会负责对检查工作的公平性、合规性进行监督。会员企业认为检查中存在违规或不当行为的,可向监事会投诉。
第三十八条 被检查企业对质查委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会理事会或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诉。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除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等重大处分外)。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回避制度:检查人员、质查委委员与被检查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检查结果无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行业发展需要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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